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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市發(fā)展改革委,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山東分公司、中石化天然氣分公司華北天然氣銷售中心、中石化天然氣分公司山東天然氣銷售中心、中海油氣電集團山東銷售分公司、各天然氣銷售企業(yè):
近年來,我省液化天然氣(LNG)消費量快速增長,城燃企業(yè)(LNG)銷售占比大幅上升,對政府管理的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影響越來越大。為優(yōu)化天然氣終端銷售價格管理,決定放開城鎮(zhèn)燃氣銷售端液化天然氣(LNG)銷售價格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城鎮(zhèn)燃氣企業(yè)合同(上下游企業(yè)簽訂的年或季度天然氣購銷協議)外購進的液化天然氣(LNG)從綜合購進價中剝離,實行“購進價+配氣價”銷售,高進高出、低進低出,不再計入城鎮(zhèn)燃氣企業(yè)天然氣綜合購進價實行上下游價格聯動。
二、實行高進高出政策銷售的液化天然氣(LNG),僅限于上下游燃氣企業(yè)年(季)度購銷合同外,城燃企業(yè)由市場采購的液化天然氣(LNG),不得隨意擴大范圍,防止上下游燃氣企業(yè)不認真簽訂和履行合同,任意采購市場高價氣,向用戶轉嫁市場矛盾的行為。
三、城鎮(zhèn)燃氣企業(yè)嚴格按照液化天然氣(LNG)購進量組織順價銷售,購銷數量必須相符,并每月或每季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校核,凡銷售量大于購進量的,所得利益須在當季向相關用戶返還,凡當季未返還的,按亂漲價進行查處。
四、實行高進高出政策液化天然氣(LNG),應由城鎮(zhèn)燃氣企業(yè)與終端用氣戶簽訂協議,按協議量組織液化天然氣(LNG)購銷。實行季清月結,原則上不允許跨季銷售,因特殊原因當季銷售不完需跨季銷售的,應按本季市場液化天然氣(LNG)采購價格進行疏導,嚴禁以高進高出政策為借口強買強賣。
五、進入天然氣銷售旺季合同外購進的液化天然氣(LNG)用于補足居民用氣的,不實行高進高出政策,仍按政府明確的居民銷售價格銷售。
六、各市要加大天然氣購銷價格監(jiān)管。在用好合同外液化天然氣(LNG)價格疏導政策同時,重點抓好民生用氣價格監(jiān)管,靈活運用價格聯動政策,確保采暖季天然氣市場銷售價格基本平穩(wěn)。
本通知自印發(fā)之日起施行。
山東省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
2021年10月15日
轉載自:山東省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